3.12 爆 破 作 业
3.12.1 爆破作业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12.2 爆破作业前应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应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应在人员、机械、车辆全部撤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起爆。
3.12.3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设计药量进行装药,网路敷设后应进行起爆网路检查,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
3.12.4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实施后,应等待5min 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当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应等待 15min 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地下工程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应等待15min 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
3.12.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 爆破可能导致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等危险;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4 恶劣天气条件下。
3.13 透 水
3.13.1 地下施工作业穿越富水地层、岩溶发育地质、采空区以及其他可能引发透水事故的施工环境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水、排水、降水、堵水及截水措施。
3.13.2 盾构机气压作业前,应通过计算和试验确定开挖仓内气压,确保地层条件满足气体保压的要求。
3.13.3 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施工前,其锁口应采取止水措施;土石围堰外侧迎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防水应严密;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内外水头差应满足安全要求。
3.14 淹 溺
3.14.1 当场地内开挖的槽、坑、沟、池等积水深度超过0.5m 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14.2 水上或水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救生设施。
3.14.3 水上作业时,操作平台或操作面周边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15 灼 烫
3.15.1 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15.2 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灼烫的安全措施。
3.15.3 具有腐蚀性的酸、碱、盐、有机物等应妥善储存、保管和使用,使用场所应有防止人员受到伤害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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