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车 辆 伤 害
3.8.1 施工车辆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警示牌。
3.8.2 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在特殊路段应设置反光柱、爆闪灯、转角灯等设施,车辆行驶应遵守施工现场限速要求。
3.8.3 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
3.8.4 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保障充足的照明,施工车辆应降低行驶速度。
3.8.5 施工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9 中毒和窒息
3.9.1 领取和使用有毒物品时,应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
3.9.2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环境设置通风、换气和照明等设备。
3.9.3 受限或密闭空间作业前,应按照氧气、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顺序进行气体检测。当气体浓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严禁作业。
3.9.4 室内装修作业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建筑外墙清洗时,不得采用强酸强碱清洗剂及有毒有害化学品。
3.10 触 电
3.10.1 施工现场用电的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
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
3 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3.10.2 施工用电的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3.10.3 施工现场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敷设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 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中性导体(N)及保护接地导体(PE) 或保护中性导体(PEN); 保护接地导体(PE) 及保护中性导体(PEN)外绝缘层应为黄绿双色;中性导体(N)外绝缘层应为淡蓝色;不同功能导体外绝缘色不应混用。
3.10.4 施工现场的特殊场所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持式灯具应采用供电电压不大于36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
2 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3 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3.10.5 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检修、线路维修时,严禁带电作业。应切断并隔离相关配电回路及设备的电源,并应检验、确认电源被切除,对应配电间的门、配电箱或切断电源的开关上锁,及应在锁具或其箱门、墙壁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牌。
2 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方可检修,并在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 线路和设备作业严禁预约停送电。
3.10.6 管道、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或接地措施,并应保障通风。
3.11 爆 炸
3.11.1 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应轻拿轻放,严禁暴力抛掷,并应设置专门的存储场所,严禁存放在住人用房。
3.11.2 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
3.11.3 输送管道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严禁使用可燃气体和氧气进行试验。
3.11.4 当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中发现缺陷时,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3.11.5 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器具,并应采取防静电保护措施。可燃性气体、蒸汽 和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可燃烧极限和爆炸下限的10%以下。
3.11.6 输送臭氧、氧气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除锈、吹、扫、脱脂。
3.11.7 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气瓶。
3.11.8 对承压作业时的管道、容器或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