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作者: 时间:2023-04-14 点击数:

3.5

3.5.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

3.5.2 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

3.5.3 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5.4 边坡及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监测。

3.5.5 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3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3.5.6 当桩基成孔施工中发现斜孔、弯孔、缩孔、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及地面沉陷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5.7 基坑回填应在具有挡土功能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5.8 回填土应控制土料含水率及分层压实厚度等参数,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

3.5.9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3.5.10 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和支架。

3.5.11 施工现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3.5.12 临时支撑结构安装、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2 临时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3 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

3.5.13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3.5.14 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2 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3 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4 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

3.6

3.6.1 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机械,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3.6.2 机械操作装置应灵敏,各种仪表功能应完好,指示装置应醒目、直观、清晰。

3.6.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报警装置应齐全有效,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

3.6.4 机械作业应设置安全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停留、通过、维修或保养机械。当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待切断电源、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操作。

3.6.5 工程结构上搭设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以及安装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具设备时,应进行工程结构承载力、变形等验算,并应在工程结构性能达到要求后进行搭设、安装。

3.6.6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其监视内容应包含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等信息。塔式起重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控制回路电源应 能自动切断。

3.7

3.7.1 暗挖施工应合理规划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并应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及时采取有效支护,当发现支护变形超限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

3.7.2 盾构作业时,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出土量及同步注浆等相协调。

3.7.3 盾构掘进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掘进,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1 盾构前方地层发生坍塌或遇有障碍;

2 盾构自转角度超出允许范围;

3 盾构位置偏离超出允许范围;

4 盾构推力增大超出预计范围;

5 管片防水、运输及注浆等过程发生故障。

3.7.4 顶进作业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既有线路进行加固。顶进施工时应对既有线路、顶力体系和后背实时进行观测、记录、分析和控制,发现变形和位移超限时,应立即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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