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确规定强制监理范围

作者: 时间:2020-06-02 点击数:

5月1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第十二点第三条: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监理相关资料。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或内部聘请专业注册人员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加强质量管控。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安排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附件: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

      http://zfcj.gz.gov.cn/gkmlpt/content/5/5845/post_5845494.html#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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